標題: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10.00.00-0「稻穀」、1006.20.00.00-8「糙米」、1006.30.00.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1006.30.00.10-4「糯米」及1006.40.00.00-4「碎米」等5項貨品出口限制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0/7/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0991093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10.00.00-0「稻穀」、1006.20.00.00-8「糙米」、1006.30.00.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不論是否磨光」、1006.30.00.10-4「糯米」及1006.40.00.00-4「碎米」等5項貨品出口限制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自99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本會核發旨揭5項貨品出口同意文件總數量為10,000公噸,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上述期間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之次日起二個月,每月每申請人上限為1,000公噸。
二、公告期間內,向本會申辦出口申請並經核准之申請人,不論其申請數量,凡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註銷同意文件者,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暫停同意其出口申請一年。
主任委員 陳 武 雄
資料來源: 農糧署糧食產業組 |